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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策划场合)栏应填写具体地点,如××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印。产权工钱单元的加盖单元公章,产权工钱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元盖印或产权人签字的《衡宇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利用下列未取得衡宇主管部分揭晓的正当有效产权证明衡宇从事策划勾当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当局核准或授权的乡、镇当局、其他部分或街道服务处、村民委员出具的《姑且住所(策划场合)利用证明》,以及由出产策划场合的利用人与场合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赔偿用度的理睬书。
(1)属于利用城镇地域未取得筹划、建树等当局部分核准建树的修建物;
(2)已被区县当局或有关部排列入拆迁范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修建物;
(3)农村地域的修建物;
(4)衡宇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筹划未明晰用途的修建物;
(5)姑且建树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景象外,利用下列衡宇作为住所的,该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树单元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树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利用证明。
(2)原属区县衡宇打点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衡宇打点局机构调解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当局明晰的部分出具产权证明。
(3)利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元的国有资产打点部分或其上级单元出具产权证明。
(4)利用科技园区(开拓区)内尚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地址区县当局或其授权的部分出具衡宇权属证明文件。
(5)衡宇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打点构造答应的具有出租衡宇策划项目标,即策划范畴含有出租贸易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贸易设施等项目标,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衡宇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利用证明。
(6)利用宾馆、饭馆(旅馆)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馆(旅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策划场合)利用证明。
(7)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同意的《利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分同意利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衡宇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衡宇打点部分出具衡宇利用证明。
(9)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衡宇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构造事务打点局的衡宇打点部分出具衡宇利用证明。
(10)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衡宇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衡宇打点部分出具衡宇利用证明。
(11)利用铁路系统的衡宇作为住所的,由铁路局的衡宇打点部分出具衡宇权属证明。
(12)利用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打点局专用章的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利用中、小学校的非解说用房作为住所的,由地址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策划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挂号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地址街道服务处或社区综合处事中心出具同意利用该场相助为住所从事策划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策划的,凭据淮安市《关于增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树的意见》的划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挂号注册的商品生意业务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别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处事打点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处事打点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衡宇改变为策划性用房作为公司住所(策划场合)的,该当切合国度法令、礼貌、打点规约的划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衡宇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置的商品房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元盖印的购房条约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拓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衡宇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拓商以所开拓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拓商的衡宇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